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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市计划生育工作政策,组织起草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规范性文件;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评估;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参与全市人口统计数据分析研究。
(三)组织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反映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四)制定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全民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计划生育科学研究规划;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和生殖保健服务;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优化出生性别结构工作;指导监督计划生育药具的供应发放,会同有关部门搞好计划生育药具及保健用品市场的管理。
(六)编制市财政拨付的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经费的预、决算;检查指导计划生育系统事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检查监督各地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管理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
(七)监督、检查城市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协调指导各属地管理街道搞好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八)负责全市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九)制定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指导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