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志们:
去年12月17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全面加强人口计生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这是在人口计生工作进入新阶段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指导新时期人口计生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5月30日,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和省《实施意见》精神,立足我市人口计生工作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委、市政府于8月15日作出了《关于全面加强人口计生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这是我市人口计生工作发展史上的又一件大事,是指导新时期新阶段全市人口计生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人口计生工作,促进全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切实抓好对《实施意见》的学习贯彻,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人口计生工作的头等大事。下面,我就学习贯彻市委市政府《实施意见》作一辅导。
一、建国以来市委、市政府关于人口问题作出的三次重大决策
新中国成立以来,日照市委、市政府针对人口计生工作多次作出部署,其中,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的主要有3次。
第一次是1990年9月25日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日照市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规定》,即日政发〔1990〕108号文件。《规定》
指出,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要按计划生育人口,严禁计划外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对确有特殊情况,又符合政策规定的夫妻,可按计划有间隔地再生一个孩子,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第三胎。《规定》提出:实行计划生育应坚持思想教育为主、避孕节育为主、经常工作为主的方针(即“三为主”方针),同时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实行综合治理,依法管理计划生育。
第二次是2001年5月31日由市委、市政府联合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多年来,尤其是九十年代后期,我市各级坚持两种生产一起抓,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连续10年完成省下达的人口控制计划,人口再生产类型较早地实现了由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发展。今后一个时期,我市人口计生工作的主要任务将转向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为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第三次就是今年8月15日市委、市政府作出的《关于全面加强人口计生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和省《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把加强人口计生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放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明确指出,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市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连续17年保持低生育水平,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是,同全国、全省一样,我市人口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风险,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任重道远。“十一五”时期,人口计生工作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要按照稳定、提高、统筹的工作方针,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不断提高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加大人口计生事业保障力度,加强对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确保全市年均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分别控制在12.5‰和5.8‰,合法生育率保持在97%以上,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107以内。
二、《实施意见》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决定》全文共分10个部分、34条、9000字。
第一部分,明确指出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概括总结了我市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取得的成效,全面分析当前我市人口计生工作面临的复杂局面和严峻挑战,深刻阐述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第二部分,全面总结了我市30多年来人口计生工作中积累的丰富经验,提出了今后我市人口计生工作思路,就是要坚定不移地贯彻“稳定、提高、统筹”的工作方针,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稳定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稳定低生育水平,不断提高人口计生工作水平,统筹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保障人口安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部分,把稳定低生育水平作为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首要任务,提出了工作目标、工作原则和工作重点。“十一五”期间,全市年均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要分别控制在12.5‰
和5.8‰以内,合法生育率保持在97% 以上,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107 以内;2010—2020 年,
全市年均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分别控制在10‰和3‰以内。为完成这些目标,必须坚持中央提出的“四个不动摇”,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人口计生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计生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强调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切实加强人口计划调控和管理,建立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长效机制;二是加快建立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重点是抓好各项优先优惠政策的落实;三是继续加强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四是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通过法律手段对违法生育者进行惩处。
第四部分,提出了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任务和措施,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到事关千家万户幸福、事关国家和民族未来的高度来认识,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和行动计划,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并将执行情况纳入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出生缺陷定期通报、预报和预警制度,不断完善出生缺陷“三级干预”体系,大力倡导科学婚检,从源头上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
第五部分,对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作出规定,要求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纳入对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综合治理的过程评估和责任考核;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范围内。
第六部分,提出要不断提高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水平。重点是要深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制改革,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健全完善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坚决遏制为超生而流动、在流动中超生的行为。
第七部分,提出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要求各级老龄办、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农村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城市要逐步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城镇养老保障体系,发扬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积极探索和实施“爱心护理”等工程。
第八部分,关于大力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把人口计生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做好相关支农惠农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衔接,落实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政策,把农村计划生育宣传和服务阵地建设纳入村镇规划管理,切实加强计生服务阵地建设,大力倡导婚育新风,培育新型农民,积极建设“少生优育、文明富裕、健康和谐”的新农村新家庭。
第九部分,强调从财政投入、基层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信息化等方面切实加大对人口计生事业保障力度,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十一五”期间,市、区县人口计生财政投入年增长幅度不得低于10%,到2010年全市人均人口计生事业费在“十五”末人均24.7
元的基础上增加到40元以上。同时,不断强化人口计生管理服务体系,加强队伍职业化建设,推进信息化建设,为人口计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十部分,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加强对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考核奖惩,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切实解决好影响人口计生工作发展的关键问题。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特点
市委、市政府《实施意见》具有以下6个鲜明的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实施意见》重申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有关重大政策。针对社会上关于生育政策的种种传闻,《实施意见》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关于人口计生工作的重大政策部署,旗帜鲜明地指出坚持中央提出的“四个不动摇”,即: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人口计生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计生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进一步澄清了干部群众思想上的错误认识。在工作重点上,按照中央和省要求,突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提高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6个方面;在生育政策上,继续严格执行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双轨制生育政策,加强生育审批管理;在基层基础工作方面,按照上级要求,切实加强计划生育机构、队伍建设,落实人口计生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在农村综合改革和城市行政区划调整中,要确保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和人员稳定,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社会公益事业,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在违法生育问题处理上,对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是国家公职人员的,开除公职,是农村干部的,撤职或依法罢免。违法生育当事人自被查处之日起,五年内不能参加各类荣誉、奖项的评选,不能参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村委会委员,已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要依法予以罢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部分名人、富人既违法生育,又能捞取社会名誉的问题。这些规定都进一步重申了中央和省里的精神,并在具体规定上更加具体,力度更大。
第二个特点是,《实施意见》进一步强化了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责任非常明确。《实施意见》从有利于部门履行计划生育职责的角度出发,对各项工作任务都明确了职能管理部门,落实了工作职责。例如,在加强人口计划调控和管理方面,明确要求发改部门要做好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规划;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流动人口管理力度,搞好出生人口登记管理,把征收社会抚养费作为违法生育落户的前提条件;民政和群团部门共同做好晚婚晚育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人工终止妊娠手术、B超机及其它检测胎儿性别技术的监管,完善执业资质认证和B超使用准入制度,禁止个体医疗机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实行严格处方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以及违法经营终止妊娠药物的行为;各级党校要把人口计生理论纳入党员教育、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明确规定城市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由综治办牵头,公安部门为主,人口计生、工商、劳动保障、规划建设、卫生、财政、教育、民政等部门配合,等等。以上这些规定具体明确,从根本上解决了责任不清、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第三个特点是,《实施意见》在保障制度建设方面有重大突破。1、《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十一五”期间各区县人口计生财政投入年增长幅度不得低于10%。2、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基本技术服务免费项目、奖励扶助制度、农村和城镇失业、无业、自谋职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全额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区县政府统一发放。3、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有关规定分别承担。4、对符合二胎生育条件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农村家庭,给予不少于3000元的奖励。5、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进行救助,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每人每月救助100元;独生子女二级以上伤残,其父母每人每月救助100元;对父母双亡的独生子女,每月救助100元,直到16岁为止。6、农村专职计生主任享受村委会主任经济待遇,报酬从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20%部分等村级经费中列支,由乡镇政府统筹发放。7、把进城务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8、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退休后按照全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对确实无力解决的困难企业、改制企业和破产企业,由区县政府统筹协调解决。9、下放给东港区的原市直破产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市财政列支。10、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社会公益事业,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11、社区人口计生管理服务经费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个特点是,《实施意见》把人口计生工作纳入了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实施意见》把人口计生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作出如下四项规定:1、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农村计划生育宣传和服务阵地建设纳入村镇规划管理,切实加强计生服务站(室)、人口学校、婚育文化街和人口文化大院建设,拓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范围,实现人口计生工作与新农村建设的相互结合、相互促进。2、全市所有乡镇都要建起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计生服务站,所有行政村(居)都要建有规范的计生服务室和人口学校,做到房屋专用、设施配套、挂牌规范。3、乡镇计生服务站工作人员按总人口万分之三的比例配备,其中医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应占70%以上,至少有1
名女性执业(助理)医师。4、加快人口计生信息网络“村村通”步伐,提高人口计生科学决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五个特点是,《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人口计生部门协管干部等方面的职责。主要有以下三项内容:1、各级在干部提拔、评先树优时,要事先书面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2、进一步完善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协管下级人口计生部门干部制度,加强计生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特别是要选好配强一把手。人口计生部门党组可向党委组织部门积极推荐优秀人口计生干部。3、各级在选举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评先树优、评选劳模时,要有一定比例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六个特点是,《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对工作不力和失职失误问题作出了严格的处理处罚规定。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口计生工作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纳入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个体系”建设中,切实解决好领导保障、综合治理、责任落实、队伍建设、经费投入等影响人口计生工作发展的关键问题;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亲自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部署重要任务,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坚持和完善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分别进行考核,坚持一年一考核,一年一奖惩,落实黄牌警告、重点管理、一票否决制度。对完不成责任目标、工作被动落后的,给予黄牌警告并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扭转局面的纳入重点管理,重点管理期间不得评先树优、不得提拔重用,人口计生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地方,一把手要负主要责任;各级在干部提拔、评先树优时,要事先书面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切实体现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作用。同时,把人口计生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每年底要将本地区人口计生工作情况向上一级党委、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四、《实施意见》发布的重大意义
第一,《实施意见》是指导新时期我市人口计生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十一五”时期,我市人口计生工作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中央《决定》和省《实施意见》颁布后,市委、市政府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立足我市人口计生工作实际,作出了《关于全面加强人口计生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全面把握中央《决定》和省《实施意见》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分析当前我市人口计生工作中面临的形势和挑战,深刻阐释全面加强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指导方针、总体思路、目标任务、政策体系和保障措施,对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人口计生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是指导新时期新阶段全市人口计生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人口计生工作,促进全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第二,《实施意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政策性强,影响力大,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切实抓好人口计生工作,对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在新的历史时期,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科学发展,要求人口计生工作思路由单纯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基础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转变,工作方法由行政制约为主向依法管理、优质服务和综合施治转变,加快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的进程,构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工作格局。《实施意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以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主线,强调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必将有力地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三,《实施意见》对促进我市人口计生事业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政策环境。《实施意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人口计生工作,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口计生工作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来抓,与当前各项改革紧密结合,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把新型生育文化纳入先进文化建设规划,把人口计生理论纳入党员教育、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制定新农村建设政策时,要把促进人口计生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做好相关支农惠农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衔接;在财政投入、基层服务阵地建设、推进人口信息化建设等方面,都注重从政策上对人口计生工作提供支持,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坚持和完善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分别考核,严格落实黄牌警告、重点管理、一票否决制度。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搭建了一个广阔的平台,必将有力的促进人口计生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00七年八月
|